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介绍:孙某于2011年1月1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12年2月28日,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孙某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安排自己休带薪年休假,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在该公司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孙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公司辩称,孙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在当年度内向公司提出休年假的申请,应视为孙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故不应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1999年7月,孙某首次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11年、2012年,孙某未休带薪年休假,该公司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孙某2012年终止劳动合同前日历天数为59天,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第12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孙某2011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2012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1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为按照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的折算方法规定,21.75天为月计薪天数,劳动者的月工资中已包含年休假的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即可。
仲裁委遂裁定该公司支付孙某2011年和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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