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中年的吴先生是一名小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自从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心里很踏实,觉得自己这辈子工作有了保障。
2003年8月,企业换了新厂长。新厂长认为由于厂长变更,原厂长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无效了,于是要求职工重新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只和职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就解除劳动关系。
吴先生一听就急了,与其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起找到厂长,希望厂长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厂长问:你们以前和厂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甲方法定代表人是我签名盖章的吗。不不是,是原来的马厂长签名盖章的。是啊,劳动合同不是我签名盖章的我怎么能负责呢。我这样做也是为了咱厂的生存和发展,你们都是厂里的老职工了,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支持厂里的工作。厂长理直气壮地说。职工们觉得厂长说的也不无道理,可是自己的利益怎么保障?职工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更不知道怎样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怏怏地回去了。
——新厂长这样做合法吗?
新厂长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双方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但企业作为用人主体资格并没有变,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以后,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必须依法履行。企业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为由,不履行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北京人才市场报彭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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