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确定的一处标准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房产等证件,且证载房屋面积不小于建筑容积率1.3的,按证载房屋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房产等证件,且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如其证载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且不大于1.3: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证载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房屋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工料费奖励标准为:砖混两层及两层以上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一层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70元。
2.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证载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于房屋安置面积大于证载房屋面积且不大于建筑容积率1.3的部分,给予补偿安置的奖励;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三)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房产等证件,且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如其证载房屋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对于房屋安置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且不大于1.3的部分,给予补偿安置的奖励;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四)被搬迁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但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对于房屋安置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且不大于1.3的部分,给予补偿安置的奖励;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宅基地使用费标准
1、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2、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3、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4、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6、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7、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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