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之所以强调承包小组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主要是基于几点考虑:一是选举产生单独的承包工作小组反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二是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到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定等一系列的事项,这些需要由单独的工作小组来进行。
一、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这一阶段在承包工作中至关重要,因为承包方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完全体现。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构成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等基础上拟订承包方案。拟订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需要强调的是,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拟订的承包方案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拟订的承包方案不得歧视妇女;还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拟订的承包方案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承包工作小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此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二、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确定承包方案后,应当立即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一程序实质上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承包方案必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匠意,否则该承包方案无效。
三、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承包过程中最难的,因为这一阶段直接关系到承包方案的内容能否落实到实处。在这一过程中,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哪些土地适合家庭承包进行划分,要在对土地的好坏、与居民点的远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状况等因素进行全盘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划块、标界等工作。承包方案的组织实施应当公开进行,不得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进行或搞“暗箱操作”。
四、签订承包合同
这是土地承包的最后一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照公开组织实施的承包方案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在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发包方不得拒绝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承包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不得通过合同剥夺承包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或增加承包方的费用负担。在实践中,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大多由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监管部门制定。这种格式合同如果能够充分体现广大农民以及集体的利益,使用这种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并且弥补承包方和发包方法律意识差、文化水平低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监管部门在制定格式合同的条款时应当与农民和集体进行协商,以充分反映农民和集体的意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⑥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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