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本地的社员的是否属于当地原集体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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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属于当地的社员:1、农村经济合作社区的社员是指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在当地股改后,属于当地的农村合作社社员;2、当事人的户口属于“非农业”的性质,不属于当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因此也不属于当地的社员;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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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出一年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自迁入之日算起满七年方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户籍迁入前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的认定须交由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查;核查结果应告知村民委员会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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