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个体户经过合法注册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
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仅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
这种规定显然与国外雇佣契约主体通论相违背,不利于对雇工的保护。
(二)、构成条件不同。
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有工伤。
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因工伤害,才是工伤。
因为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
而雇佣损害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其损害赔偿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能根据侵权的特征,确定其赔偿原则,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才可能获得赔偿可能。
(三)、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不同。
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这是法律的规定。
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必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劳动部门认定是否可以重新鉴定。
如裁决维持的,劳动者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而雇佣损害赔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四)、请求赔偿的时效不同。
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受害人必须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
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
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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