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否可以扣留雇员的工资以补偿货物损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01:43 282 人看过

李是井冈山市一家个体超市著名烟酒销售区的负责人。2010年1月12日,李在轮班期间丢失了7支中国香烟和2瓶五粮液酒,总价值超过8000元。事发后,超市老板刘经理立即拨打110报警。但由于事发时超市摄像头出现故障,无法查看当时的现场画面,也找不到小偷。为了弥补经济损失,刘经理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扣留了李的工资以及2009年全年和2010年1月的资金。李拒绝就上述报酬将其雇主刘经理告上法庭

[Difference]

雇主能否以货物丢失为由扣留员工工资

第一个意见是,作为超市著名烟酒销售区的主管,李在工作中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导致超市货物损失和超市损失。因此,李先生应对超市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2010年1月到2010年3月,李的工资以及2009年全年和2010年1月的奖金共计8000元。刘经理的行为合法

第二种意见是,雇主刘经理无权扣留李经理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和2009年全年的奖金,但可以扣留李经理2010年1月的奖金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减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李先生在工作期间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超市货物损失,经济损失超过8000元,但在李先生与刘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发现有关扣薪的规定。因此,雇主刘经理无权扣除李先生三个月的工资,应依法支付

设立奖金是为了激励员工认真工作并履行职责。因此,如果员工违反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因疏忽造成超市商品损失,雇主可以扣留其当月或当年的资金作为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损失发生在2010年1月,因此雇主刘经理可以在2009年1月扣除李的奖金作为惩罚,但2009年全年的奖金不应扣留,雇主刘经理无权扣留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李的工资以及2009年全年的奖金,但可扣留2010年1月李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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