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哪些法律陷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6:30:33 458 人看过

1、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回迁陷阱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

3、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的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最终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而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4、不留底陷阱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

促销中的陷阱

今日,我市耿先生把电话打到了律师事务所,叙说他在市人民路中心广场电信服务大厅办理家庭宽带业务时的经历。当时,服务人员了解到耿先生的购买需求后,热情洋溢的向耿先生宣传本店正在进行的买网络送手机的促销活动内容:购一年网络服务费送价值320元的国产手机一部。耿先生听后庆幸自己的运气恰侯搞活动,于是二话未说到柜台交付了一年的完宽费用,并按销售人员的导引到指定柜台领取他们刚刚许诺的手机时,服务人员要求耿先生另外办理CDMA网络入网手续,并且需购买网卡,方可领取一部价值3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这令耿先生原本愉悦的心情顿时荡然无存,同时也为他们的这种欺骗行为感到愤怒。于是,耿先生致电到了濮阳日报社,如实向报社反映了情况,并要求报社对其曝光。针对此家电信服务大厅这种销售行为的性质,结合国家有关法律经分析认为:从耿先生的消费过程来分析,这家电信服务大厅的销售行为极不规范,服务人员开始的宣传明显让消费者感到是一个增值服务,后来演变成了一种搭售行为,虽然其中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但电信服务大厅的宣传资料提到的买网络送手机的确起到了误导消费的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因误导消费产生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钱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耿先生可以采取双倍返还网费或者要求该电信服务部门兑现他们的承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耿先生交付价值32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为此特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上案类似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政府机关应依法采取制止不规范的消售、服务违法行为或者勒令其改正。至于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采用耿男士的方式寻求法律支持,必要的可以聘请律师维权,切实保护好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专业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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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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