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两起类似的“孕妇诉讼”:咨询公司的平面设计师王某在试用期内怀孕,但在试用期后因“严重失职”被公司解雇;在另一个案例中,在一家货运公司工作的孕妇徐女士签发了一张病假单,向单位请假,但实际上外出旅行了。这两起案件都得到了劳资仲裁的认可,以恢复劳资关系,但法院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解雇“表现不佳”的孕妇无效
去年1月,30岁的王晓红申请成为一家咨询公司的平面设计经理。三个月后,她怀孕了。不料,她在同年5月17日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王认为解雇公司是违法行为。自2012年5月18日起,他申请劳动仲裁,取消终止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并恢复每月支付10000元。这一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认可。该咨询公司拒绝起诉法院,称王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因此被合理解雇。法院认为,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的行为是“严重失职”和“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害”,并驳回了咨询公司的申请
怀孕期间外出被视为旷工
在另一起“孕妇诉讼”中,与王相似的徐于去年6月先后从医院开具了怀孕后的病假表。然而,徐所属的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发现,她在病假期间没有在家休养,而是在8月24日至28日期间前往丽江,并在当年国庆假期期间前往台湾。同年9月10日至12日,公司通过快递、挂号信、微博等方式向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通知中确认她缺勤,并要求她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但她再也没有工作过
徐申请劳动仲裁。他说,只有在家里没有人照顾他时,他才和丈夫出差。他还表示,他表现良好,不承认该公司终止合同的做法。法院认为,该公司发现徐在病假期间前往许多地方与病假情况不符,情况属实。徐以“病假”的名义来访,严重违纪,可视为旷工。因此,法院支持该公司的索赔
怀孕期间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鼓励漏洞
“一些企业将孕妇视为‘负担’。”法官说,一旦发现女性员工怀孕或准备分娩,他们会以玩忽职守或疏忽为由解雇孕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静安区法院对涉及孕妇的劳动合同纠纷的统计显示,80%以上的孕妇最终胜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然而,市劳动法研究会会员、律师寿勇也指出,一些女职工“冒险”,认为只要怀孕或哺乳,单位就不能解雇自己,不能利用病假兼职或乘机外出,为了利用法律漏洞,“保护孕妇并不意味着她们可以为所欲为。孕妇还应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如果他们从事不属于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并以休假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则应视为旷工或违纪。企业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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