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实施办法(修订案)》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一消息,省妇联主席曾清华介绍了《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十大亮点内容。
据悉,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和修改的条文达到40多处,属于较大范围内容的修改。新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律的层面予以了解决和规范。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在全面规范妇女权益保障的基础上,从制度上解决了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据省妇联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省妇女人口总数约为4250万人。
新《实施办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定
《实施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亮点二:细化保障妇女权益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主体职责。对县以上政府及其妇儿工作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层次做了规定,明确了政府保障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
亮点三:规定基层政权组织职责
《实施办法》增加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亮点四:明确妇女参政议政原则及比例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性;村委会和城镇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对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政府女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比例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亮点五:进一步明确妇联职责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了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
亮点六:增加了禁止性别歧视、强化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期时,应当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其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亮点七:增加对妇女健康保障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地方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
亮点八: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并强调了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了有效遏制性骚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的责任。
亮点九: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
《实施办法》在总结我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十: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的规定
《实施办法》针对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问题常有发生,女大学毕业生因故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较为困难的现状,对结婚、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女大学毕业生需将户口迁回原籍问题相应做了明确规定。记者刘云飞
四川规定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有错要赔偿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记者向朝阳)新修订的《四川省实施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省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对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府女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做了规定,比如,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1名以上女性;进一步突出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等规定,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妇女结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结婚到女方家落户适用同样规定;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受害妇女提出处罚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性骚扰方面,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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