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货币化安置单价,并明确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采用公告、告示等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自货币化安置单价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具体拆迁项目的评估单位按照比准价格评估确定。
四、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成套商品住房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修正后确定。
比准价格样本房屋设定为新建普通成套住房,钢砼结构,六层朝南中间套。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被拆迁房屋周边的房地产,选取的优先顺序为同村(社区)、同乡镇(街道)、同城区;
2.选择与比准价格样本房屋相类似的房屋,包括用途相同、建筑结构相同、建造年代相近、品质相当等;
3.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相近,不超过一年;
4.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可比实例,按照市场比较法修正确定;
5.选取的交易实例的交易价格为正常的交易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的交易价格。
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具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置资格。
被拆迁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由户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
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拆迁人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仍采取实物形式安置。
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拆迁人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各国土资源分局。由各国土资源分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
七、货币化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撤村建居政策确定。被拆迁人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含货币化安置)等住房待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安置面积。
适用城中村改造政策的项目,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货币化安置面积。
八、实施意见第六条所指商品住宅需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住宅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房款以购房纳税凭证载明的合计金额为准。
九、拆迁人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30日内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货币化安置备案登记表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方案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第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支持外经贸事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慎重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出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重大决策。这次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既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又涉及到外贸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作为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的主要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吃透政策,把握要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全面贯彻《决定》精神
2003年底到2004年初的一段时间,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关键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要充分估计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影响,密切跟踪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上下级的信息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随时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将严格执法与优化退税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繁重,管理难度加大,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办法出台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必须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和既对中央政府负责、又对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新、旧机制交替过程中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2003年后两个月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分管出口退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督促出口企业尽快收集退税单证,按月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时申报退税。总局在此再次重申,各地不得以退税指标不足为理由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同时各地也要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协作,提请外经贸部门及时解决出口企业在收集退税单证上遇到的问题,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集。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分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对于出口企业因无法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而造成的退税申报滞后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说明原因,以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有关情况也应及时上报总局。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要时刻保持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二是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电子口岸数据的互联优势,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审核化管理水平和执法的准确性。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转变观念,尽快建立起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为核心的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防范骗税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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