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犯再犯罪刑期计算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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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只是在:“(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几种特殊的情况下,罪犯不适宜收监执行,而将罪犯置于其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监管下,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方式。这种执行方式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是,也有大量监外执行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遵守监外执行规定,不积极进行自我改造,甚至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而如何计算“前罪”剩余刑期,如何确定并罚以后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从实际案例出发粗谈一下监外执行犯再犯罪刑期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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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再犯罪的,应当予以收监,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与所犯罪行并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再犯罪的,应当予以收监,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与所犯罪行并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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