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当事人的事前约定和事后协议
所谓事前约定,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所做的约定。合同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确定无效,严格从法理上讲,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中对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所做的约定也无效。但是,为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在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例外的规定合同中对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所做的约定有效。
所谓事后协议,即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自由协商确定(关于行政处罚的事项除外),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2、其次是遵照一般法理:返还出租人
3、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一、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由出租人负担的情况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风险与救济,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此系买卖合同及普通租赁合同的一般原则。但就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既包括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又有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由此导致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争议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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