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并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
二、什么是城市规划区?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9)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等。
四、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为什么?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自行拆除,没有拆除的,成为违法建筑。因此,拆迁人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适当补偿也就是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与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主要权利有:
(1)按照《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取救济的权力;
(3)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力;
(4)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
(3)使用周转房的,按时腾退周转房。
七、拆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主要权利有: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收回,移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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