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一样吗?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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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国家的发展,为了城市化的建设,为了城镇乡村一体化,许多城市农村的房屋面临着拆迁与征收。可对于不懂法老百姓来说,房屋征收与房屋房拆迁的概念总是被含糊掉,以为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一样的。但是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真的一样吗?”首先,为了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与非公共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是当今客观存在的两种房屋改造模式。二者虽然外在表现形式接近,但分属不同的范畴,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不可混淆。结合自己学习《征收条例》的体会和理解,谈谈“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1“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意义不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由此可见,“房屋征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是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则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将原属于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从法律上讲,“房屋征收”属于国家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以平等、自由的形式就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签订补偿协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被拆迁房屋及其所有权随着拆迁行为的开始而“灭失”,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凯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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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行为。
房屋征收,是属于国家行为,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国家。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去改变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权。房屋拆迁,是民事法律关系,它并非是属于“公共利益”,实施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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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征收与拆迁不同。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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