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东省工伤保险最新调整规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16:26 424 人看过

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从1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调整工作将于2月底前完成。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

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从1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调整工作将于2月底前完成。

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2009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其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枣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50元、145元、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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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为,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月增加119元,伤残二级月增加112元,伤残三级月增加106元,伤残四级月增加99元,伤残五级月增加93元,伤残六级月增加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月增加66元),其他亲属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增加53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加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4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为,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月增加108元,伤残二级月增加102元,伤残三级月增加96元,伤残四级月增加90元,伤残五级月增加84元,伤残六级月增加7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月增加3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增加48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月增加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月增加36元。

据悉,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处理的人员,参照本次调整规定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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