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权利确保了住宅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必然丧失。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义务
(1)履约的义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登记的义务
1)设立登记的义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变更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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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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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使用权人有什么权利义务?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土地利用权;(二)权利的收益和处分权;(三)建造并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四)续期权;(五)请求交付约定地块的权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负有严格的义务,当事人违反此种义务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其义务主要包括:(一)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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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和义务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2农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土地之占有权。是农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实际的占领控制,是使用、收益的前提条件。第二,土地之使用、收益权。农地使用权限于特定的使用、收益目的,即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第三,有限的处分权。农地使用权人对农地使用权的处分主要受到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的限制。在不改变农地用途,不违背有效农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可用于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第四,续期权。农用使用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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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2根据相关,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是建设用土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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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27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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