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可以预售的条件: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缴足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未抵押;2、持有施工许可证;3、根据商品房预售情况,开发商开发建设投资应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已经确定;4、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5、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同时取得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预售证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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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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