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高管跳槽带走客源造成原公司损失要赔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2 08:19:29 384 人看过

一、高管跳槽带走客源造成原公司损失要赔偿吗

高管跳槽带走客源并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是否要赔偿看具体情况:

1、如果高管与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高管跳槽时带走客源至竞争公司任职,或者有意泄露客户名单的涉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高管未与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那么高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也未违反约定,即便原公司因此遭受损失,也不能要求损失赔偿。

并且,高管违约主张赔偿时,要按高管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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