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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带走全部客户资料新单位被判共赔偿

2022-10-2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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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回复

专业分析:

新华报业网讯跳槽后违反了与原单位之间的保密协议,复制带走了单位的核心技术和客户资料。当原单位知晓这一切之后,不仅该员工被起诉,其新单位也因此跟着遭殃,被判共同承担80余万的赔偿费用。孟维(化名)曾经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进入公司之后,他与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书》,承诺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工作了一段时间,孟维的业务水平十分突出。后来,他与佛山某合成材料公司取得了联系。2002年8月份,A原公司提出了离职。在离职的同时,孟维与原公司还签订了协议,承诺离职后将严格遵守双方商业秘密合同的内容。原公司并不清楚,其实早在5月份,孟维就将他们的技术配方、生产工艺、客户资料等108份文件复制带回家,还带到了其以后的工作场所合成材料公司青岛办事处。离职之后一个月,孟维就被佛山某合成材料公司聘任为技术服务经理兼市场部区域副经理,主要负责将该公司的产品打入青岛海尔集团,并常驻该公司青岛办事处。2003年七八月份,孟维给新公司的传真材料中都载明了用于青岛海尔公司的141b组合聚醚的工艺参数及青岛海尔公司对流动性的特定要求。日前,当南京原公司了解到这一切之后,将孟维以及其新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南京原公司针对青岛海尔公司研制的141b组合聚醚的配方及其特定流动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公司对此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技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南京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孟维将该生产配方及青岛海尔公司对组合聚醚产品流动性的独特要求披露给了佛山某合成材料公司,造成南京原公司潜在交易机会的丧失,致使其成为青岛海尔公司的原料供应商。孟维与佛山这家合成材料公司共同侵犯了南京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孟维、佛山某合成材料公司停止对南京这家公司上述商业秘密的侵害,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81242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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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跳槽时带走客户名单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则当事人应当根据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该名单。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般说来,这仅仅是个人道德和商业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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