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周岁的职工,应当依法享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60周岁后的职工发生合同纠纷或者事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
退休人员再返职场不受劳动法保护
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不过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退休后再工作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企业使用退休人员的,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保护。
今年56岁的陆阿姨原是南宁一家国企的会计师,她说,退休在家心倒反不安,上个月应聘到一家企业做商业代表,每天和原来一样上班。其实返聘上班并非为了钱,是想从新工作中重新找回自信。
据了解,很多企业和单位招聘退休人员薪水都是面谈的,不同的专业技术、工种以及人脉关系企业所给的薪金是不相同的,有高有底。而尤以会计师、工程师、医师、行政类、技工等行业最为吃香。
南宁市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张魏说,公司之所以喜欢聘用退休人员,主要是瞄中这些退休人员技术成熟,不需要培训,还能带徒弟。另外,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金,企业不用再为他们缴纳社保。对企业来讲也降低了运营成本。一企业招聘人员还透露,退休人员用工灵活,也不用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退休职工发挥余热已较普遍,但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退休人员也要注意防范劳动风险。黄师傅是一名高级技师,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在南宁市一家私企工作。8月25日企业老板突然通知他不用来上班了。随后,黄师傅向企业索要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遭拒。
南宁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蒋律师说,劳动者退休后再工作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企业使用退休人员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保护。所以,黄师傅向企业索要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依据。
眼下,与黄师傅类似的劳动争议情况不时会发生,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都要谨慎处理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十岁以后工作就不受劳动法保护
39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396人看过
-
江阴法院加大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力度
486人看过
-
湖南永州: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179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468人看过
-
家政工难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权益受损难维权
138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
六十岁以后工作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16年满60周岁的职工,应当依法享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60周岁后的职工发生合同纠纷或者事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
-
如果六十岁以后工作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13年满60周岁的职工,应当依法享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60周岁后的职工发生合同纠纷或者事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
-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哪些保护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1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哪些保护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3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
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2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