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房屋拆迁监理机制的若干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2:50:53 182 人看过

所谓城市房屋拆迁监理,是指拆迁项目业主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拆迁监理机构,依据拆迁法规政策、拆迁工程相关文件和拆迁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房屋拆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包括资金监理、程序监理、过程监理、政策监理、进度监理、现场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拆迁活动中的合理应用。结合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实际情况,笔者试就城市房屋拆迁监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思路做如下探讨。

一、实施房屋拆迁监理的必要性

1.拆迁市场监督形式不完备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现阶段,拆迁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公权力,这种单一的行政监管方式显然无法满足拆迁市场多样性的发展需求。首先,行政监管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设定许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旧城改造规模、改造进度和改造对象会发生规律性的变化,会出现诸多不可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法定的行政监管方式难免存在一些政策不能及时覆盖的环节和方面,加之行政权力干涉的深度和广度有限,很难预防、减少和化解拆迁矛盾纠纷。其次,由于行政监管具有滞后性,很多情况下都是出现了问题拆迁管理部门才能依法介入和干预,许多矛盾很难在事前得到及时处理。

2.拆迁人对投资项目监管难

目前,一般都是采取委托拆迁方式实施拆迁。而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既具备专业的服务管理技能又具有适应拆迁市场需求的专业拆迁队伍。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因此构成既相互依靠又相互矛盾的关系。一方面,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共同构成拆迁方,一致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有着共同的工作任务和拆迁工作目标;另一方面,拆迁入和拆迁单位是两个不同经济利益体,拆迁单位受利益驱使往往会把自己追求的经济目标放在首位,容易忽略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3.拆迁过程欠缺第三方监理

拆迁人、被拆迁人是不同的相对体,二者由于各自追求的目标不同和信息不对称,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在此情况下,化解冲突和分歧的最佳主体是第三方,包括拆迁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其他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人士和组织机构。然而,拆迁管理部门和法院一般不可能在矛盾的萌芽状态直接介入,往往是在矛盾发展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调和甚至发展到矛盾激化状态才能依法进入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定程序。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有第三方实施拆迁监理,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由拆迁监理企业开展拆迁纠纷的前期调解工作,那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纠纷完全有可能提前被化解,减少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

4.拆迁活动中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

当前,一些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采取骚扰、恐吓、断路、停水、停电等野蛮拆迁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有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违反政策规定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有的利用被拆迁人对法规政策的不熟悉,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故意隐瞒有损被拆迁人利益的重要信息,导致合同纠纷等。这些拆迁中的不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监理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与拆迁工作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引入城市房屋拆迁行业是可行的。

第一,从监理内容看,建设工程监理中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内容在拆迁工程中同样存在。拆迁管理中,进度控制体现在如何保证整个拆迁工程在拆迁期限内顺利、协调进行,并力求加快进度、缩短工期以减少拆迁成本;质量控制体现在拆迁法规政策是否贯彻执行到位,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拆迁单位的工作效率高低及拆迁工程是否能按期完成等;投资控制则关注补偿安置资金的流程是否正确,有无挪用、挤占、滞留拆迁资金情况,防止未经批准随意变更拆迁范围、破坏资金使用计划;合同管理体现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委托拆迁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履行;信息管理包括对拆迁法规政策、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工作程序、办公制度等内容的公开;协调方面则包含了对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

第二,从监理作用看,拆迁监理能有效弥补拆迁人政策业务不熟悉的缺陷。由于拆迁监理是对整个拆迁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指挥和协调,包括拆迁项目招投标、项目概算、拆迁资金和房源的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拆迁协商等各个流程,可有效规范拆迁单位的代办拆迁行为,杜绝拆迁单位挤占资金、工作粗暴、拖延工期等各种不良行为,促进整个拆迁活动科学、有序、高效进行,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从监理功效看,拆迁监理可有效填补行政监督的空白和盲区。拆迁监理企业的居间地位和工作特点决定了它优于行政监督。一是它的全面性。拆迁监理企业对拆迁活动的监管比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更大、程度更深。二是它的先觉性。拆迁监理是对拆迁活动的动态监理,它可以根据拆迁活动规律和拆迁工作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可能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合理因素及时调查研究,提前制定和启动防控预案,避免拆迁矛盾发生和发展。三是它的灵活性。拆迁监理作为一种专业化的监督管理行为,能较好地实现过程监督,能按照拆迁人的合理要求及其工作需要对拆迁不同阶段的各个环节和敏感问题采取多种灵活方法实施重点监理。

第四,从监理方式看,拆迁监理是其他拆迁监管方式不能替代的重要形式,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和化解拆迁矛盾。首先,拆迁监理企业不仅可以缓解拆迁人与拆迁单位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有效调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般纠纷,对促进拆迁有序进行意义重大;其次,拆迁监理企业的准仲裁员角色有其存在的基础,由于拆迁监理企业是独立于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第三方,其公信力往往会得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认可。

三、建立拆迁监理机制的设想

1.拆迁监理机构的设立

从事房屋拆迁监理业务的机构应当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名称应有房屋拆迁监理字样,归属于房屋拆迁行业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监理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公信力,配备必要数量的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拆迁专业人员、拆迁项目经理和具备建筑、经济、行政、法律、会计、估价、策划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拆迁监理活动的执业依据

拆迁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房屋拆迁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在试点阶段,拆迁监理机构的权利主要来自于拆迁人和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

3.拆迁监理机构的监管

拆迁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一是对拆迁监理企业实行名册管理,建立年度执业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从名册中予以除名。二是实行房屋拆迁行业推荐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由房屋拆迁社团组织对拆迁监理企业进行职业水平评定,对评定合格的颁发《城市房屋拆迁监理推荐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拆迁监理企业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监理企业的执业信用情况在当地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或官方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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