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22:03:38 337 人看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流程具体如下:

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及事项,以公告或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听证;

3、审批方案。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拟定的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因搬迁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

5、下达收回决定。市县级政府批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由国土部门在批准之日起根据该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同时告知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利。

6、注销登记。区县国土部门在下达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即可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公告,并在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青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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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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