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已经在本单位取得电台执照;2)电台执照处于有效期内且电台执照已遗失。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为个人,需手写签名和日期;申请单位为企业,加盖单位公章,手写签名和日期。
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个人申请需提交,提交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导出xls格式文件后打印成纸质件,签字(章)确认后,再将表格的纸质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文档。纸质件要手写签名和日期。
(个人申请需提交,提交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导出xls格式文件后打印成纸质件,签字(章)确认后,再将表格的纸质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文档。纸质件要手写签名和日期。
(个人申请需提交,提交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个人身份证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拟设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相关电子材料按如下格式命名“材料类型+个人姓名(单位名称)”。纸质件要手写签名和日期。
(企业申请需提交,提交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导出xls格式文件后打印成纸质件,签字(章)确认后,再将两个表格的纸质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文档。纸质件要手写签名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需提交,提交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单位为企业,核验原件。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件需手写签名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需提交,提交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核验原件,纸质件需手写签名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
网上递交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网上办事大厅账号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予以补正。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无线电业务审查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
4.决定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ei.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的,现场发放批文。
窗口办理流程
按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业务办理要求,本事项不设置窗口办理流程,实现全程网上受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提交纸质材料并现场领取文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一条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七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七条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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