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市政和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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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范围(一)市政和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2、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3、符合相关相关部门的要求。(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含附图),其他的应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2、符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的要求;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拆除,应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4、市政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二、申请材料(一)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彩色渲染图和工程模型(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项目,各2份)。(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4、市政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5、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6、该建设项目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可在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分厅(以下简称规划局分厅)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三、受理机关县规划局四、办理程序(一)方案审查阶段1、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照公示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办理要求,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送交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将材料转交相关科室工作人员;(3)科室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提交科室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充材料的决定,交由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通知申请人。2、审查与决定同意受理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筑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通知书》)及附图或《审查复函》,由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通知申请人。(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复核材料的接收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的办理要求向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送交建筑工程施工图复核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材料,履行交接手续,转交科室经办人。(2)复核经办人验核材料后,对照《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附件、附图,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的内容,按审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放线通知单》(以下简称《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由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内通知申请人。(三)验线1、申请人按《放线通知单》的要求,通知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后,将《建设工程放线报告》(以下简称《放线报告》)及其附图送交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窗口在收件后交科室经办人。2、申请人在建筑工程验线前,应当按规定拆除的建(构)筑物。对需要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拆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之后,可以申请临时使用(但必须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3)经办人会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对应拆除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核、检查无误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应在签发后即予公布。五、办理期限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充材料的决定,由规划局分厅接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并核发《受理复函》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补正材料的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核发《受理复函》的,自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核发《不予受理复函》的,自签发之日起即为该项申请办结。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2、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3、市政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在接收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发出《放线通知单》或《审查复函》。4、验线在收到《放线报告》及其附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验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的审签。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放线、验线、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六、效力及时效(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之日起1年内未进行建设,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未经批准延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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