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中止妊娠企业“限产”违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16:03 484 人看过

中国劳动法对女工的“三个时期”一直有专门的保护政策,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不为女工购买生育保险、限制女工怀孕等现象

,因为她在加入公司时曾告诉公司她不想生孩子,女雇员张在怀孕后因不诚实被停职反思。由于公司的不合理做法,张的家人来到劳动仲裁处要求赔偿。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雇主意识到了她的错误,支付了张12000元。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

怀孕被指控不诚实,女员工被停职

张于2007年12月31日加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张是一名食品加工商,月薪2000元,专门负责蛋糕制作。2009年4月,张告诉公司相关负责人,他已经怀孕3个月了。他希望单位能有更多的休息时间,让胎儿能够安心抚养

公司认为,张的怀孕行为与他在加入公司时明确表示不会生孩子的说法不一致,这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负责人立即要求张某停职反思,等待公司通知

此后,双方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面对面的程序,食品公司也未向张某发出任何停职或终止通知。不久,张回到了湖南省的一个城市,一直在康复。由于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同年7月,张某的家人在宣武区提出了三项劳动仲裁申请,其中包括: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食品公司赔偿6000元;2.要求食品公司支付产假工资6000元;3.请求食品公司支付1万元预计分娩费用的裁决

调解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帮助获得赔偿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员施策,介绍说,本案是由女员工生育问题引发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食品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诚实,要求张某停职反思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暂停和反省并不等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暂停和反省本身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只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暂停张某在原岗位上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由于食品公司未表示打算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张某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只能在分娩时确定,因此在分娩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审理过程中张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仲裁员发现,如果没有早产等特殊情况,张此时不能休产假。如果食品公司要求张某返回北京工作,张某的长途旅行可能会对其身心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经与委托代理人及亲属沟通,仲裁委员会得知张某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希望在家乡安心抚养胎儿,不愿回到食品公司工作

与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交谈后,食品公司也意识到限制妇女生殖权利和不支付生育保险的错误。然而,考虑到张已经怀孕7个多月,虽然工作强度很小,但他仍然害怕发生事故。双方最好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常识,如果张某没有晚产、难产和多胞胎,对员工生育权的限制是非法且不具约束力的

,产假工资为其三个月工资,即6000元。由于食品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支付,只能由公司支付

经原宣武区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意见:,劳动合同于2009年8月15日协商一致终止;食品公司应当自调解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某支付生活津贴12000元;张自愿放弃了其他申请请求。双方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鉴于本案,仲裁员石策特别提醒,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在招聘过程中,当雇主要求结婚生子时,很多女员工表示不想要孩子,但雇主要求女员工不要孩子的行为本身就侵犯了女性的生殖权利,因此,女员工表示不想要孩子的意愿也没有约束力。考虑到这些企业是否能为员工提供足够的劳动保障,女性员工在满足这些要求时也应该三思而后行。(记者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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