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资但未登记产证,是否拥有房屋产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08:52:38 398 人看过

网甄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到房产纠纷的疑难问题,即产权归属认登记,还是认出资。

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纠纷,共同出资,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有些案件甚至难以判断付款的意愿,是借款、赠于还是共同出资。

认定房屋产权时,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是很关键的判断因素。如果出资方是夫妻关系,则共同出资购房的,不管登记为谁,都属共同财产。产权归属为两人。

如果出资方之间是夫妻但购房时尚未结婚,则如果有明确的双方购房的意愿,则登记为一方仍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双方购房的意愿,则产权归属登记人。

如果出资人之间是家庭成员,如何认定法无明文规定,认定原则当类似未婚夫妻。

本案中,收据写为出资,以此似可认定共同购房的意愿,但买方用于结婚,似又可推定为增于或借款。如何定夺,只是个主观判断了。可能就在于一念之间。

案例

否认1/3投资儿子独占房产父亲应享有产权份额

父子共同购置房产,产权却登记在儿子1人名下。父亲多经打听,了解到儿子独占房产的真实意图。怒而诉至法庭,提出要求以大于1/3出资额享有房屋1/3产权的诉请。近日,秦老伯的诉请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现年近8旬的秦老伯与秦先生系父子关系。2002年1月3日,秦先生看中了闵行区颛兴路上的一套房屋,意欲购买。由此缺少资金,便向秦老伯求助共同出资。父亲同意。同年6月,秦老伯交给秦先生4万元。秦先生立据为证,内容为:我买房用于结婚,父亲出资四万元整(40000元)。同月10日,秦先生以10.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房屋。秦先生支付房款3.3万元,并申请了贷款7.5万元。其中,购房手续及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均由秦先生办理,银行贷款亦由秦先生按月归还。但产权人登记却只写了秦先生1人的名字。秦老伯几经向儿子打听,秦先生不吐真情。无奈之下,他向房地产交易部门查询才发现秦先生独占房产的事实。秦老伯认为,房产由父子共同出资,产权应当为双方共有。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1/3的产权份额。

在法庭审理中,秦先生称房产系一人购买,并由自己申请房屋贷款,房产亦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是自己1人的财产。父亲支付的4万元是赠与,而非其购房出资款。秦老伯现主张房屋产权的诉称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可通过出资情况来确认产权的真实归属。虽然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此系登记的对外效力,不影响内部对房产权属重新确认。同理,上述房地产登记于秦先生1人名下,不影响秦老伯要求确权的权利行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老伯交付的4万元是出资还是赠与。从收据内容反映,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也载明是秦老伯出资。故秦先生关于赠与的意见,难以采信。秦老伯交付的4万元应当认定为购房出资款,其对房屋应当享有权利份额。购买该房的房价为10.8万元,秦老伯出资4万元,出资额超过了总房价的1/3.现秦老伯主张1/3产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杨克元)

一、按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一)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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