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用地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4份)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2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原件一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该宗地情况的说明?
原件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信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4
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图?
原件一份
测绘部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5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市或县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规划部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飞、李煜、李恩艳
<!--
-->
5个工作日
1.用地申请书(原件4份)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3.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该宗地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4.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4份)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市或县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飞、李煜、李恩艳
<!--
-->
当场办理
1.用地申请书(原件4份)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3.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该宗地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4.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4份)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市或县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甘华兵、董勇梅、袁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890280
8、88901223-->
2个工作日
1.用地申请书(原件4份)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3.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该宗地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4.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4份)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市或县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审查上述申请材料齐全性、合法性、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退件,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全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8902803-->
1个工作日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审批程序是否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
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8、其他相关事项。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甘华兵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8901223-->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批复文件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雨婷、蒋志远、罗珊珊
-->
1个工作日
1.准予许可的,颁发《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批复》;2.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贵安新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项目建设类窗口,详细地址:贵安新区百马大道99号,公交乘车路线:701、702、703、705路等公交车,在贵安新区管委会站下车。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安新区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五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足30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定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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