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地荒滩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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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如是违法的行为,只要有人举报,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罚,其行为也将被阻止。同时,这“赔偿”也就不存在了。 2、在不考虑以上问题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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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荒的土地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依据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在村集体的支持下开垦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开荒土地使用权一般优先给开垦人,农民个户开垦了荒地,要看其行为是否经过批准,若已经批准会被集体以发包的形式,优先发包给开垦人,并且开垦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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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土地归属权?
1、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2、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取得承包权,如果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处山地。但村集体在收回该山林的时候应当赔偿开荒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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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开荒人在征地时候可以获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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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的土地补偿归谁
开垦荒地应对征地人进行补偿。如果开垦荒的荒地属于禁止区域,可能构成非法占地,不仅没有补偿,还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想在垦区复垦荒地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复垦用地长期使用,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期间发生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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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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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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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村里收回怎么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
4,571 20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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