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商检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业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对那些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并且没有获得认证的,不得进入本行政区域内。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医疗器械产品)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符合第2、3项,企业可到各直属局或国家认监委办理,符合其它各项的到国家认监委办理
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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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三十五条有哪些内容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4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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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42条的内容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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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是否具有“强制性”?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27《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或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认证机构出具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允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原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的激励和引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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