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劳动和社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国有森工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云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0〕215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林业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五、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中央补助80%,由省内配套20%。省内配套资金统一规定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财政全部承担;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财政承担10%,地、县承担10%。?
第十五条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各有关地、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分流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并据此垫付补助经费。根据地、县财政部门上报的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垫付的安置经费,省财政按照应负担的比例,核拨补助资金。若当地财政垫付有困难,可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省财政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给予预拨由中央和省承担的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余经费交回财政。?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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