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7:40:29 85 人看过

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现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建筑单位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该自然人的本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证据来确认其工资标准,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自然人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认其本人工资。

二、职工诉请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发现因笔误等原因致该工伤认定文书所列用人单位自始不存在,使得工伤职工无法求偿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提醒当事人请原认定机关予以更正。

当事人向原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时限中断计算。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当严格执行文书送达的规定,不能交给无权代收的个人或单位代收、代转。

三、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向劳动者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因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的,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四、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因治疗、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合理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食宿费可以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

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两次发生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不同等级的鉴定结论,没有根据两次伤情综合评定等级的,职工可以根据不同等级的鉴定结论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六、工伤职工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后,又在原鉴定结论期满一年后申请复查并按复查后的结论诉请享受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经裁决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的,原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此时均处于待定状态。工伤职工经生效判决确认未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在原鉴定期满一年后申请复查,并按复查后的鉴定结论处理。

七、当事人要求非法用工单位赔偿伤亡待遇的,只要其申请的事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仲裁委员会就可以立案受理。非法用工的性质不需要事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八、工伤职工在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

九、伤残军人在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业到地方工作,在所就业的企业破产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工伤职工要求由此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前款医药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根据查实的情况予以支持。

十一、疑似职业病人在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经确诊的,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待遇的规定处理;经排除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

十二、有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出具的手续证明死者生前向父母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认定死者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后,要求该个体工商户支付工伤待遇的,在申诉时应当将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经营者姓名均列明。

十四、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以按照正常途径享受工伤待遇。

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当事人要求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办法处理。

十五、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足额支付其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以要求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25%的赔偿费用。

十六、以后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大劳发[2004]79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为了更好地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实行按企业工商注册地管理办法。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并参加了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在各区(市)县工商局注册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二、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规定的一年时效期内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提供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一次性补齐材料告知书》,依据《
    2023-04-22
    285人看过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现将《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碰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附件: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日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和及时处理各类争议案件,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现对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统一处理意见,供各级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掌握。?一、对于工伤案件的受理时效问题?对于工伤案件的受理时效问题。受伤
    2023-06-05
    361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一、当事人举证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2023-04-26
    28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3]10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由于“非典”的原因导致效益下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二、对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被确诊为非典型肺炎职工在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不得以“
    2023-04-22
    8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
    2023-04-23
    210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机制,规范、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建立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组织形式,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对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仲裁员职责:(一)首席仲裁员负责全面完成合议庭的审理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合议庭成员的工作,对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负责。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2.组织指挥合议庭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5.将案件报请仲裁委员会讨论。(二)仲裁员负责审理本
    2023-04-26
    23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工资的争议问题如何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08
      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工资的争议问题如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2
      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等。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如何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