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湖南。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立而存在的概念。私益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公民可以提起私益行政诉讼,未给与公民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蒋石林的行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在实践中遭遇到了法律的空白,而他恰恰又在空白中进行着法律实践。但是即使是在空白中进行的法律实践仍然有着非常大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其公益诉讼的性质,而且在于这个事件中所反映的人们的看法非常值得玩味和思索。这些看法是一个很好的引子,厘清了这些认识也就会为未来我国可能的公益诉讼建构支起了一个大致的理论框架。
法律未规定的,未必就是现实所不需要的,也并非一定是没有价值的。因为现实总是像一个绿色的树苗充满着勃勃的生机,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而法律往往因为法安定性的原因而有滞后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在1989年制定的,至今已经有17个年头。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常宁市、可持续发展、国有资产流失等一些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关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变得更加迫切,由此,政府的公共职能日趋重要。但公共权力的行使并不必然等于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公共利益也不能与政府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利益划等号。许多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掩护下,行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之实,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面对着这种种情况,人们往往存有和事件中某些人一样的想法:“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但是事实证明,仅仅有这些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建构有其现实必要性。公权力制约公权力有其天然的缺陷,往往会趋于松懈。赋予公民或组织就侵害公益之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这是“权利制约权力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传统的公权力相互制约理论缺陷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发挥民众个体的监督作用,达到对抗公权力的违法行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将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公民、行政诉讼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的内容,从现在的实践来看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当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时,即使还没有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现实损害,但只要侵害了公益,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诉请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行政机关便不能不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在本案中,财政局的负责人质疑蒋石林的纳税人的身份,其主要目的是借以否定其原告的资格。因为我国现在法律不支持行政公益诉讼,讨论这个问题难免会没有意义。但是在未来可能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中,这却是一个基础的关键性问题。就像古罗马法谚所云:“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来讲包括三种:一是公民;二是社会团体;三是检察机关。是不是纳税人并不是公民是否具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条件。就像在本案中,蒋石林是不是纳过税,他纳的税是不是够买一个小轿车,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而蒋石林是一个敢于为维护公益而起诉的公民。若公民只能在纳税金额范围内维护公益,也就失去了公益诉讼的意义。从世界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实践来看,若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都赋予普通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从理论上讲,这里的一切途径应该包括诉讼救济途径。同时,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也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和专门性的组织,由于其一般具有专业的知识,而且有一定的财力、人力等资源,由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会更具有针对性。检察机关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提起公益诉讼应该成为发挥这一职能的方式之一。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不同的学术研究机构也提出了不同版本的专家修改建议稿。但一般都将行政公益诉讼列入了修改内容之中。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我国会建立一种成熟、有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社会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蒋石林,其诉讼之路也会由荆棘走向坦途。
法制日报·郭庆珠
-
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认证误区
209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现实与困境
451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空白公益保护弱
275人看过
-
浅析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310人看过
-
国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的基本实践
227人看过
-
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断的办法有什么
125人看过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9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经常出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夫妻举债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借债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说明夫妻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2、借债目的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
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断的办法有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0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断的办法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实践操作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2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
-
法律实践中易地能起诉离婚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1-07-21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的,此时需要先确定好管辖法院才行。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外地的话,而当事人又想在外地离婚的,此时只能选择诉讼方式离婚,而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了。异地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不过一定要先确定好
-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与?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2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