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哪时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5 09:42:21 169 人看过

一、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哪时候

在网购时,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而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

合同的成立。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展示给买方至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网络的开放和虚拟性,网络交易有很强的随意性,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买卖双方均享有任意撤销权,买方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中的商品,卖方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

二、网络购物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网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方货款的支付和卖方货物的交付分别是通过专业化的第三方代为履行。

1、货款的支付。通过上文分析,买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的过程中,基于对其注册条款的接受应视为双方建立委托付款民法典律关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支付宝(淘宝网)应负的义务就是买方在确认收货后无条件地将对应款项汇至卖方,确保买方支付行为的及时履行。此种情况有别于实体交易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依照民法典之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虽然突破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因代为履行第三人违约承担责任的仍是原合同债务人。但在淘宝网购物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将打款至支付宝时其应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支付宝和卖方之间因汇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解决。

2、货物的交付。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者买方在付款时预付邮费,然后卖方通过与专业化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卖方都对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会突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违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对物流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三、网络购物合同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1、购物网站商品展示页面属于广告,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2、顾客下单的行为属于发出要约,网店的承诺系以发货确认邮件或发货的行为做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网络购物中商家事先拟定的“订单确认邮件——发货确认邮件”两步走的步骤,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在与不同当事方进行交易前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在与不同当事方进行交易前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交易频繁发生时代的必然产物,具有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便捷的优势。格式条款本身完全没有贬义,更不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欺凌压迫,而是人们生活中随处可见须臾难离的现代化交易形式。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商家事先拟定的“订单确认邮件——发货确认邮件”两步走步骤的用户须知之类的格式条款,是关于双方合同缔结过程的拟定,并不是单方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并无上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4、购物网站因标价错误或缺货等原因而不发出发货确认邮件、取消订单的,属于不予承诺、撤销要约邀请,只要其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从法律经济分析和裁判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法官在进行个案责任分配时,应当考虑承担责任的成本、能否起到预防效果、责任成本是否会转嫁到他方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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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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