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民间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所谓“民间”,是指公民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之间,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哪一类纠纷就宣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议法,通过宣传,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此,应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情况及建议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汇报,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如有的乡政府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建房纠纷上升,便依据法律和政策及时作出建房的规范性规定,使这类纠纷大幅度下降。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解组织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一。
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工作必须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民间纠纷排查工作既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工、青、妇、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互相配合。排查前,司法行政机关要拟制排查工作计划,对排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进行说明。印制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各项纠纷分类,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发现的犯罪线索,落实的调解人员等等。排查中要充分利用“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特点,在所辖范围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能马上解决的纠纷应及时疏导化解。排查后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分析排查统计表,对摸出的纠纷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对排查出的纠纷重点户、重点人,落实调解人员和调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同时,要针对重点纠纷、多发性纠纷以及易激化纠纷情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搞好专项治理,以杜绝、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从长期的客观实践中摸索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坚持这些工作程序,就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方便群众,保证调解质量。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受理纠纷时应注意,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调解那些濒临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这是正确、圆满调解纠纷的前提。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关情况。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做调查,进一步掌握其他有关情况,并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求得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四是有些纠纷还需到现场调查,有些疑难的伤害纠纷,还须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情检查鉴定,查明伤害程度。
在广泛调查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这样才能有效、顺利地调解纠纷。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不能搞无原则的“和稀泥”。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反复的精神,热情耐心,循循善诱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说服劝导中,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思想、性格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应个别调解。对比较复杂、影响面大的纠纷,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互谅互让,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就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也应留存一份备查。
(5)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委员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调解人员应当再次调解,同时也要检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予以纠正。如再次说服劝导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基层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或阻拦。调解委员会对难度大又无力调解的纠纷,可以报告司法助理员,请其协助调解。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对那些容易反复和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当进行回访,以巩固调解工作成果。
上述调解工作的程序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不可机械的照搬套用或把各个程序割裂开来。在调解具体纠纷时,要具体分析。确定步骤和方法时,要简便易行,讲究实效。
调解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所谓依法原则,广义上讲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不论是在程序上、依据上还是在调解范围上,都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在调解纠纷的程序上,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和限制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调解纠纷的依据上,要把国家法律作为调解纠纷的主要依据,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可循的情况下,则应该依照社会公德来进行调解,不得“和稀泥”;在调解纠纷的范围上,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更不能对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再就是纠纷经调解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n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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