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00:24 168 人看过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7: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毛小平二○○八年八月十八日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市(县)、区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3-03-19
    298人看过
  •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房屋租赁凭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房屋租赁凭证办理流程如下: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4、发给《房屋租赁证》;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房屋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
    2023-03-16
    51人看过
  •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优先购买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
    2023-04-27
    76人看过
  •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和工矿区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包括保管人)的行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营业场所、柜台、窗户出租给他人居住、办公、生产(储存)经营或者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第四条公民,本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为合法有效。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土地管理局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房屋租赁登记;榆中县、高栏县、永登县、红谷
    2023-05-07
    58人看过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房屋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7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7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三、一般租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租赁双方签合同,发生定金或租金,押金双方互留对方复印件资料。承租方留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留承租方的身份
    2023-05-30
    253人看过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流程1、材料提交社区服务受理中心携带好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023-03-27
    472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13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7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展开城市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1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2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制定本办法。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3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