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今日开庭二审,出乎其辩护律师的意外,李庄自己撤回上诉,承认自己作伪证。看新闻报道,谈到李庄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所谓背景,无论这个设计律师作伪证的官司究竟会是什么结果。笔者想说的是,这个社会有很多特殊的职业,这些职业不仅仅牵涉一份工作,一份赖以生存的薪水,一份引以为傲的职业地位或者其他,这些职业还比其他职业多了一份职业尊严,一份特殊的职业道德。
比如教师,比如记者,律师相对这二者来说就更加复杂一些,因为他的准绳是法律,是已经拟定好的条款,而且律师所要面对的辩护对象,不能单纯以善与恶来对待,无论他们做过什么,你都必须为他们辩护,这是一个矛盾着的职业,有时候可能要承受来自外部社会和自我良心多重的压力,但唯一可以解救律师的,就是法律的准绳,只要你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来工作,那你就是一个合格的或优秀的律师。
做伪证是触犯法律的,这是对于任何公民都适用的条款,那为什么作为一名对法律了然于胸的法律工作者会作伪证?盲目自信?利益诱惑?挑衅?或者其他什么外界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只能等待法庭的最后审判。
但某些特殊职业的道德式微,却是的的确确存在的社会现实。笔者想说的是,无论如何,请尊重自己的职业,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保留一份职业尊严。
中午休庭期间,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上诉时律师提交了许多理由,关键是一审中,控方拿不出李庄作伪证的证据,以及妨碍作证的有效证据。对于一名律师来说,他可能觉得,打赢官司才是自己的职业尊样,才能累积自己的职业地位。下面是网友收集到的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在辩护过程中的一些所谓语录,供网友一看。到底是谁影响了谁,谁干预了谁,谁违背了法律和职业道德。但愿,李庄伪证案只是一个误会,但愿某些特殊的职业还能有其公信力。但愿下面这位律师的辩护,不只是一个律师的巧舌之辩。
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第一轮辩论
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第一轮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第一轮辩论
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今天的庭审太想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但是做得太明显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离不开李庄这样公权机关讨厌的律师。是他们帮助法庭把住了质量关。揭露了刑讯逼供,防止了冤假错案。中国刑事法庭上,敢于负责进行真辩的好律师已经不多了。大律师、名律师都已经远离。如果真要把这样一个好律师判掉,将来谁会到刑事法庭上来真辩?最后只有只收钱不办事、配合公权力演戏的所谓的律师。
----第二轮辩论
本案的起因,可以用一个俗语来概括:秀才碰到兵,有理讲不清。一些公权机关长期来的特权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误解,发展到极致,就是违法当自然,合法被刁难,结果违法的可以抓合法的。
----第二轮辩论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
-----开篇陈辞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第一轮辩论
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如果法庭不能保持独立和理性,听从于某些法外力量的操控,真把李庄判了,那留给历史的,会是一个难以抹去的法治伤疤。
-----第二轮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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