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不安全因素
能够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的事件的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和违背安全要求的错误行为。
1、个人的不安全因素
包括人员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安全的因素。
(1)心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有影响安全的性格、气质和情绪(如急躁、懒散、粗心等)。
(2)生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大致有5个方面。
1)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2)体能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3)年龄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4)有不适合作业岗位要求的疾病。
5)疲劳和酒醉或感觉朦胧。
(3)能力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知识技能、应变能力、资格等不能适应工作和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是人为地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事件,是违背设计和操作规程的错误行为。
(1)不安全行为的类型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10)有分散注意行为。
11)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
1)系统、组织上的原因。
2)思想上责任性的原因。
3)工作上的原因。
(3)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
1)工作知识的不足或工作方法不适当。
2)技能不熟练或经验不足。
3)作业的速度不适当。
4)工作不当,但又不注意警示标志。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包括机构设备或环境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物不安全状态的内容
(1)物本身存在的缺陷。
(2)防护保险方面的缺陷。
(3)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
(4)作业环境场所的缺陷。
(5)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状态。
(6)作业方法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7)保护器具信号、标志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缺陷。
2、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1)防护等装置缺陷。
(2)设备、设施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的缺陷。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管理是非常的严格的,必须有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选来进行处理。一旦发生安全方面的事故的话,必须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相对应的惩罚。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缺陷产品存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作了界定,即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的,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错误,结构设计不合理,设计参数计算失误,安全系数不充分等。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生产过程中,未达到设计精度要求,或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指示缺陷是指产品表识应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按规定附有相应表识,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2、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
财产损害,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支付的价金的损失,而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对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年7号),肯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侵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有条件的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是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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