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53:42 485 人看过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6-10-17

执行日期:2006-11-1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农产品包装要办手续吗
    一、农产品包装要办手续吗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十分复杂,推行农产品包装上市和标识标注是一个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的过程,故本法对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行为主体和产品对象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包装和标识范围、对象和实施步骤,本法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规定。农产品销售需要证件有很多,除了营业执照还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植物检疫证书、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和委托检测出具的产地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二、农产品包装的策略突
    2023-04-24
    122人看过
  •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
    一、药品包装。药品包装包括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即内包装、药包材)、内包装以外的外包装以及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一)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1、药包材需申请注册,取得《药包材注册证》、《进口药包材注册证》及《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3、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二)外包装。1、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取得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科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2、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三)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二、药品标签。药品标签
    2023-06-06
    262人看过
  •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第三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第四条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第五条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第六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
    2023-06-06
    445人看过
  • 包装标识和装饰有哪些特点
    装饰的目的是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唤起人们对商品的美感和欲望,区别不同企业的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商品的标志。显示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同的专业货物不是专用的,不需要注册。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随时更改或改进。但有时商品的包装图案被依法注册为其商标,则商品的装潢具有商标性质,具有商标专用权,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于区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商标依法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将获得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装饰的目的是介绍、渲染和美化商品的内容,而装潢的内容必须与商品的内容相一致,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标志或者其组合,必须具有鲜明的特点,便于识别。商标必须用于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容器上,并在市场上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且不得变更在使用商品装潢时
    2023-05-02
    241人看过
  • 最新产品标识管理程序
    一、最新产品标识管理程序1、标识的有效性,由质检部负责进行跟踪。2、发现分不清名称(产地)的购进原料或成品,应立即请质检部进行区分和确定。3、产品的可追溯性。4、生产部组织生产时应做好生产过程的有关记录,发现质量和安全卫生问题应进行追溯,依据各种标识和记录,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5、检验员将检验结果作好记录并保存。二、产品标识的要求有哪些?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一般应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
    2023-06-06
    57人看过
  • 深圳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深圳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工作流程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深圳地区标识加施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对辖区内经考核认定的标识加施企业实行违规记分管理。凡发生违规行为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记分管理。第三条深圳局植物检验检疫处(以下简称植检处)负责统一管理深圳地区标识加施企业违规记分工作。深圳局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违规标识加施企业的记分和处罚工作。第二章违规行为和记分规则第四条对标识加施企业违规行为的记分,依
    2023-04-24
    358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产品包装标识使用取消了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9
      您应该取消在包装上印刷中国名牌标志。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其中,2010年9月有效期满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 产品包装的标识应符合什么要求?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
    • 产品包装的标识要符合哪些要求?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4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
    •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0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17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
    • 产品包装上的标识要符合什么要求?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