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等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07:40:13 300 人看过

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对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等有关方面的询问作出真实陈述与回答;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并可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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