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予以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时间送达,才能约束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相关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才发生法律效力,才算行为的完成。下面我们来分析工伤认定这个行为。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对该申请作出是否为工伤的一个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人社局做出认定结论后该具体行政行未送达给当事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第一、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才有权利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才对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第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工伤待遇等程序。只有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才视为完成。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做出之日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并不当然生效,也就是工伤认定还没有最终完成,该行为并没有拘束力,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后,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方可生效,才能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工伤认定决定未送达的不算完成工伤认定。由上可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未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就不算完成工伤认定。那么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2011年1月1日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在2011年1月1日后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送达之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条例》标准赔偿。(张士谦、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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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未送达被撤销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2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违反了相应的办事程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如人社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然还有你所在地省市相关的《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应用法律法规明确,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按程序在撤销该认定后可再次就此次事故作出相同的认定结论。这些并不影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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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送达时间未送达劳动者可否要求鉴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9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由人社局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书没有送达经工伤职工显然存在程序瑕疵,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出具认定决定书。如果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去指定医院按人社局的通知说明情况,一般也是可以鉴定的,因为鉴定机构一般有人社局发过去的名单。《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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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送达了几天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061/如果材料齐全,一般在两个月内。 2、可以的,同时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提出申请。 3、先认定,认定下来后,再鉴定,鉴定费280元。 4、这个问题可以来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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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伤认定书如何送达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191、《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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