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
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时能够尽快合理地得到解决而约定的条款。解决材料价格争议,从公正合理的角度来说,应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组成由承发包双方、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代表参加的材料价格询证小组,共同对材料采购期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经过各方确认,作为结算的价格。
二、材料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供应方和使用方在建筑交易活动中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在建筑市场中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所以,在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关价款的约定时,双方都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我们说,客观就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和对待事物,不带有个人的偏见;公平就是办事合情合理,是衡量办事的尺度;公正就是办事要有正义,不偏私,是一种价值取向。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来说,在建筑交易活动的过程中,
首先要公正,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带有任何的偏倚,在此基础上,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了这两点,从目前的一些施工合同来看,其中的材料价款调整的约定明显带有不合理不公平的成分,这种不合理不公平,大多是偏倚于发包方。这种现象,明显有悖于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妥善处理已签定合同工程的材料价格波动问题。
在材料价格波动反常时期,对于已签定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波动时解决的条款或约定的条款不合理不公平,应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定补充协议,对材料价款做出合理的调整。这不仅是保护双方经济利益的需要,也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政策水平,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的水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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