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期限是七天。在七天期间仍然要受到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的限制。比如要受举证期限延期的限制。若是双方当事人一起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是因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了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实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那么都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由于举证期限延长,会相对延长当事人中请保全的时间。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就是通过感官知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或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该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6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从以上规定看出,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提交书面证言等为例外。众所周知,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就可能不被采纳,当事人就因此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让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难上加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提供经公证的证人证言,这就降低了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难度,同时也保障了司法程序获取证人证言效力。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准确有着重要作用。笔者作为一名公证员,在公证实践中,注意到看出《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如何保全证人证言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定,如果不能办好,致使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轻易地为相反证据推翻,不为法院及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面的认可,将严重影响公证的形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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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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