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口市郊农村住宅建设规定》的通知[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5:29 438 人看过

市郊管会、各区、乡(镇)、村民委员会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关于《海口市郊农村住宅建设规定》,现批转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海口市郊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做到节约、合理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九0年四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村镇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民兴建住宅,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进行。我市郊区人多地少,要求农户建多层住宅,节约用地。

二、凡属农民要求建房的,均应严格执行村镇建设审批手续。远郊村镇(长流、新海、荣山)农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经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工兴建;如需要选址新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方可动工兴建。违者处以罚款或无条件拆除。

近郊村镇(海秀、白龙、新埠)农民兴建住宅。经区、乡(镇)审核后,报市国土规划局批准,违者处以罚款或无条件拆除。

三、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兴建住宅。市郊农村住宅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实需要选址新建占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民建房用地标准:远郊每户农民建房用地在120平方米以内;近郊每户农民建房用地在80平方米以内。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人口,不增加宅基用地指标。对不合理分户要地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批准建房用地。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已经“农转非”的人员,不能再安排宅基地。

五、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申请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私房。离休、退休工作人员,在农村定居需要土地建房者,可按规定申请批准后,方可兴建住房。

六、市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严禁私分、私占、私卖土地。教育广大村民自觉地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把市郊农村建设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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