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员工换用工单位能否另行约定试用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4:23:46 390 人看过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以企业和员工之间加深了解、相互熟悉的期限,该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设置使用期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足够的时间,使企业能够近距离、全面地了解员工,从而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试用期也是法律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让企业充分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条件相一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劳动者不固定在某一个特定的用工单位工作,有可能由于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等原因而更换用工单位。实践中,由于特定行业的岗位技能要求较高,确实需要在员工工作中随时考察,因此很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就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内容约束员工,但这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里对于试用期设定次数做出明确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如何变化,也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中途离职等问题。而且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6条也做出相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劳务派遣员工更换用工单位时,劳务派遣公司只能与劳务派遣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工单位基于岗位需要必须要对劳动者的岗位适应性进行考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劳务派遣员工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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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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