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裁员了,用工单位裁员派遣单位能解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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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不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可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因此,用工单位虽然不能实施对派遣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但可以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65条明确,只有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因而不会发生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因此,不享有直接用工单位所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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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裁员派遣单位不能解约。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者均不能实施合同解除权,但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是可以解约的。劳务合同超过两个月的,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劳务合同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固定工资。劳务派遣单位辞退员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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