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仍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我市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有益补充,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各地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推进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列入全省医疗救助试点的开化县、龙游县,要在今年内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区)要在2005年全面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有效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原按规定由政府出资为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
4、其他因患各种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障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特困对象。
(二)救助方式
1、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或因病全年累计虽达不到合作医疗报销标准,但家庭或个人难以承担,影响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4、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5、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起点不宜过高,既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特困家庭有病能得到医治。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经民政、财政部门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每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年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不足部分可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由民政部门审核报销,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五)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民政部门确定。
(六)救助程序
社会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定期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经公示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上报的救助申请材料予以审批。
医疗救助实行分块负责承兑。民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其他民政对象合作医疗或社保部门兑现以后的医疗救助金的承兑;负责未达合作医疗报销标准额按比例救助部分的承兑。其他城镇对象的医疗救助金由县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兑,其他农村对象的救助金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承兑。
四、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互衔接、配套的运转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救助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社区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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