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仲裁程序的特点与缺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21:48 261 人看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虽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此时,如何为劳动关系中的被害人提供切实的救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从自力更生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自立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纠纷,因此有必要在场所、组织、程序和相关规则上预防和解决纠纷。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始终以任何社会形式存在。纠纷和矛盾一直伴随着人类。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后,劳动者获得人身自由,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才能真正产生。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缓和劳资关系紧张,处理劳动争议,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有本质区别。它不再具有对抗性和阶级斗争性。它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的。它将不再像资本主义劳动争议那样显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尖锐冲突。”然而,在当前社会主义中国,在各种经济要素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劳动争议不和谐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救济劳动关系中的受害人(主要是职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分为自我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类。

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简易程序。有些争端可以通过谈判轻松迅速地解决。然而,协商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和必要程序。所谓协商,应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在强大的管理层面前,员工如何平等?就劳动合同而言,所谓的平等只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侵害,而经济上和地位上的不平等是现实而明显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即劳动争议调解三方原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了解后)任命;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任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议题不仅是职工自身的权益问题,而且是企业管理的其他问题。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工会只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此不难看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的关系实际上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时产生。他们不能是代表不同利益或角色的两方当事人,而应该是一方当事人,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由职工运用自己的力量依法自行解决劳动争议。正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调整的现实决定了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决定了它在理论上不能充分体现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通过“虚拟三方”实现劳资双方的权力制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只有在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在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今天,我们发现,非公有制企业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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