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日本经典保险案例:交通事故后被害者自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一文后,有些困惑,判决的结果怎么会是这样,与我们所理解的法学理论差得太远。是两国的法律理论有差异,或是法律文化的原因?不清楚。倒是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因果关系问题引起了我的兴趣,不妨作一些讨论。
因果关系历来是法律上争议最多的论题,尽管从理论发展来看有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及其他的理论,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由于更贴近人们的社会理念,更能够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本案的判决结果却难以说是运用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成功案例,许多地方值得研究。
就本案在因果关系上的问题进行探讨,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第一,近因原则问题;第二,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
从本案的因果关系来看,可以说是有一串因果链,由于Y1的违章驾驶,使得A受伤,Y1违章驾驶是A受伤的原因;A受伤,难以忍受肉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而自杀,受伤是A自杀的原因。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为大家所接受,近因是直接造成结果的原因,是出现某种后果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讨论近因是否存在,必须将一连串的因果链分开,考察各连接点的前因,有无其他作用使得因果链中断。在本案中,Y1的违章驾驶造成了A受伤,肉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也是必然的。但是,A自杀却又加入了A的主观意志这个因素,因此,应当看作因果链的中断。
没有Y1的违章驾驶,就不会导致A受伤,也不会导致A自杀,因此,Y1的违章驾驶和A自杀有着哲学上,或者说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必须考察Y1的违章驾驶与A自杀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某一因素在一般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也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一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本案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必须设立一个判断标准,这就是根据社会人的一般认知水平,会不会产生自杀的同一结果。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当一个人承受肉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巨大痛苦时,不会,也不应当选择自杀的手段,这一般是,也应当是人们的社会价值观。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结论应当已经很清楚了,但是,这个案例也引起我们的思考,国度的不同,法律文化就会有差异,社会价值观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对生命价值的观念可能是导致本案判决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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