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他人签下欠条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吴某胁迫被告邵某签字的欠条无效,驳回了吴某要求邵某双倍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
邵某,本地人,多年从事个体建筑承包。2004年底,邵某城建了临平东坞村的农居点建设项目,让吴某给他运送砂石料。至2005年底,工程结束,邵某共拖欠吴某运输费32700元。此后,吴某多次催讨,但邵某总是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拖延不付。有一段时间,邵某甚至故意躲开吴某,让吴某十分恼火。
躲得了和尚躲不了庙,2006年6月16日,吴某终于在邵某家中逮住了邵某,让邵某一定要给个明确的答复,可是邵某还是拖泥带水,以各种理由搪塞吴某。一气之下,吴某将邵某带到自己家中,写好欠条后让邵某在上面签名。欠条的大致内容是:2004年底至2005年底,邵某共欠吴某石料运输款32700元,邵某承诺在6个月内付清,如到期不付,同意支付双倍款项。邵某看到双倍支付的字眼,不肯签字。但是,吴某态度一横,不签字就别想回家!双倍支付只是给你增加点压力,免得你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弄得没完没了!
可6个月,7个月1年过去了,邵某还是分文未付。吴某忍无可忍,拿着欠条,于2007年7月23日向余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按欠条约定,支付双倍运输款,即65400元。
法庭上,邵某辩称:欠吴某运输款32700元是事实,但是2006年6月16日的欠条是吴某胁迫之下写的,我只同意支付吴某运输款32700元。对吴某的这一陈述,邵某也当庭承认是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吴某提供的欠条,对其中邵某欠吴某运输款32700元的事实,双方意见一致,应予认定。对其中到期不付双倍支付的内容,系邵某受吴某胁迫情形下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约定无效。遂作出以下判决:
一、邵某支付吴某运输款327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900元。
二、驳回吴某要求邵某双倍支付运输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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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通常由债务人书写,载明欠款人、债权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并由债务人签字确认。 在欠条中,应当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需要注意的是,欠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并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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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写下欠条报案期限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23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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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打欠条定罪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2视具体情况而定。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使他人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被迫同意签订欠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犯敲诈勒索罪;如果情节轻微,数额较小则不犯罪。一方以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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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因为他人胁迫写欠条有效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02被胁迫写的借据没有用,受害者也可以报警。如果公安机关发现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出具借据,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被胁迫写的借据无效,当事人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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